呼吁出台免征地热资源税优惠政策
在日前举行的“挪宝集团·2020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地源热泵行业高层论坛”上,中国科学院院士汪集晹呼吁,对采取100%回灌措施的地热能开发企业,应执行免征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地热能开发。
9月1日起实施的《资源税法》明确,地热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原矿,征收方式为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率分别为1%~20%或每立方米1~30元,具体计征方式和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孔彦龙介绍,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公布了征收标准,且均选择从量计征方式,税率较低为每立方米1元,较高为每立方米30元。
《资源税法》对地热资源税的计征单位是立方米,而随着水温升高,水的密度会降低、体积会增大,这就意味着缴资源税要比基于水流量计统计的按吨计征要大得多。以河北雄县为例:一口流量每小时120立方米、温度在70摄氏度的地热井,有效供暖面积为10万平方米。若全县400万平方米的建筑全部用地热井供暖,以各地对回灌型开采的较低资源标准每立方米1元算,需缴的资源税约1300万元,相当于每平方米供暖面积增加成本3.3元。目前,雄县居民供暖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16元,仅资源税就占到了企业供暖收入的20.6%。
"地热用于发电、供暖时,在100%回灌的条件下,地热水仅作为能量载体,回灌后并不存在水的消耗问题。”汪集晹说,“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已经明确将地热能纳为可再生能源。”他表示,同为可再生能源的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并未被列入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因此也应对地热能免征资源税。
如何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到地热能开发利用上?院士专家建议,对应税人分为回灌式和非回灌式两类,对回灌的地热水免征资源税。“目前,世界上利用地热发电的国家已有27个,免征资源税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中国能源研究会地热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地源热泵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郑克棪说。
孔彦龙进一步提出建议:一是对100%回灌式开采地热水的企业免征资源税;二是明确应税产品到底是地热水(汽)还是地热能;三是改应税产品的计征单位为吨,或者将目前各地的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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